政府信息公开

卫生健康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25  浏览次数:54535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卫生健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卫生健康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编排体系

(一)卫生健康委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序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等。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卫生健康委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公开时限及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将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卫生健康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卫生健康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312-2880149。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卫生健康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