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浏览次数:55749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城市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执法分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场所领取。

一、执法分局信息分类

执法分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执法分局信息编排体系

(一) 执法分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执法局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执法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我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我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执法分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2889715;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执法分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在受理地点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执法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单位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